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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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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公司组织的一种,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主体,上市公司的治理是中国近年来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最集中的课题之一,而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和予以相应的处罚恰是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证券市场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监管的,它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监管的一个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数百年历史经验教训,使人们终于确立了市场并非万能的理念,促成了现代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并直接催生了证券法制。在证券市场的维护上,政府的目标就在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连续和公正地运作,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手段主要体现在追究违法行为人(上市公司和/或董事)的责任之上,在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的过程中,通常追究的责任人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这里,之所以要追究董事的责任,这是因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就必须要规范董事的行为,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人员,其通常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强化董事的责任,才能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现代法律责任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不同责任形态的功能虽各有侧重,但均具有惩罚和救济功能以及在此基础上演化出威慑功能。具体到规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的行为上,刑事责任旨在惩罚严重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旨在惩罚一般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旨在赔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显然,前两种法律责任侧重于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发挥着重要的威慑功能。民事责任的首要目标在于受害人获得赔偿,但也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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