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探索
|
| |
一 公用事业价格形成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其价格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批准。政府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时,既要考虑其成本的变动,保证生产企业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以保证公用事业的供给;又要考虑价格变动对其他部门、行业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增进社会福利,致使价格的调整不能及时反映成本的变动。公用事业领域不但存在经济垄断,而且存在行政垄断,表现为政府职能部门在规划、审计、设计、筹资、经营管理等方面全方位介入公用事业领域,甚至有的公用事业产品直接由政府的职能部门提供,如城市道路、桥梁、市政、供水、环卫等。公用事业领域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并存的现象,使消费者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公众很难了解实情,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形成缺乏规范化,更难以由市场形成价格。从公用事业企业来说,它在提出定调价要求时,往往从部门、行业的利润出发,向国家提出过分或不合理的要求,甚至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办法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所谓政府定价往往演变成企业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结果是成本涨多少,价格就提多少,甚至是价格的上涨比成本的提高还要快。特别是以经营者个别实际成本制定价格,缺乏科学性,导致成本约束软化,经营效率低下。如在供水、供电、公交、电信等公用事业领域,一个行业只有少数几家或独家经营,他们不但垄断经营,而且也垄断信息,包括价格成本信息。一方面由于垄断经营难以形成社会平均成本,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只能是个别实际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成本信息垄断,价格部门很难掌握企业真实的成本信息,只能按照企业上报的个别实际成本定价,导致企业缺乏自觉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寄希望于通过提价转嫁成本上涨的压力。同时,在公用事业产品价格形成中,对政策性因素和经营性因素的界定模糊不清,往往将公用事业企业的经营性亏损也摊入定价成本中。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