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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之损失补偿范围研究

       我国大陆学界在论述行政补偿问题时,习惯于从补偿范围和标准两方面来论述,但对于何为补偿范围,何为补偿标准未作明确地界定。严格地说,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之间存在着许多交叉,有时很难将两者明确区分开来。比如间接损失,既可将之归于范围问题,也可将之归属于标准问题。
       
       在其他国家,学者们大多不是从这两个角度来论述,我国一些学者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也放弃了这种研究思路。(注1) 然而,为了尊重这种似乎是约定俗成的论述思路,方便于学术交流,笔者仍从这两个方面论述。但笔者在此首先对补偿范围和标准进行界定:补偿范围解决的是私人能否获得补偿的问题,侧重于说明国家在总体上承担补偿责任的种类,实际上就是行政补偿的体系;补偿标准解决的是给予受损人多少补偿的问题。依照这种界定,进而将间接损失作为补偿标准的一个问题来研究。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补偿的原则,实际上补偿原则与补偿标准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即给予私人补偿的数额问题,因此海外学者往往将补偿标准作为补偿原则的一部分来论述,本文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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