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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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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降,中央与地方的财赋分配关系,随着国家集权统一或分裂割据的发展大势,经历了或聚财于中央,或藏富于地方的曲折变化过程。元王朝的政治体制是蒙古草原游牧君主制与汉地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融合体,又兼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等地方行政建置多达五、六级,有元一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呈现出与以往封建王朝不尽相同的新情况。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学者迄今尚无认真的研究。笔者拟从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行省在中央与地方财赋分配中的作用等方面,作如下较系统的探讨。 (一)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和支用权限 在元代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征税体制下,税粮、科差及部分课程等,大都以路府州县为单位,规定数额,强制完成。元廷不仅规定路府州县“非奉朝省明文,不得骚扰科敛百姓,” 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灾害蠲免钱粮,通常也是以皇帝诏书等形式颁布的。 田赋增加等,多取决于朝廷的政令。 在行省所辖区域内,行省也有权调整路府州县的赋税数额。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的赋税额,或许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若是蠲免税额,估计行省应咨请中书省批准,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诸实施。至于路总管府一级的官府,是没有权力减免所辖民户税额的。越权行事,朝廷就会“罪其专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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