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
| | 法学本科论文 内容提要: 行政收费法治化是中国行政收费生存和发展的法学本科论文制度性需求,其前提是对行政收费概念及其生存空间的法学本科论文界定。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其收费项目也势必减少,划清各种费之间以及费与税之间的关系,进而规范行政收费行为是治理乱收费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费改税并不能根治乱收费,行政收费法治化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性需求。 关键字: 行政收费 费改税 法治化 人们对行政收费的认识源于乱收费,但遗憾的是人们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此。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税收和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收费项目少,并且都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但进入90年代以后,各种收费行为不断膨胀,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各级地方政府机关和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之外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自立名目按各种形式的乱摊派(简称三乱),形成了政府收入的第三条渠道--制度外收入。本文将从行政收费的理论基础入手,深入探讨行政收费的合理性及费改税的可能性,并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规范行政收费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行政收费的理论分析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实现国家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向特定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量的钱币同时给付特定利益的法律行为。行政收费的主体应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相结合并互为目的和手段的产物,是市场附加在国家身上的一项职能。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成本补偿性,即行政收费标准应仅能涵盖行政特别支出成本,但可低于成本,甚至是部分补偿,这一特征来源于行政权的非盈利性和收费的补充地位。其次是特别负担性和直接受益性,即缴费负担的非普遍性和受益的直接性,部分行政主体的特别支出由特别的相对人负担,他所承受特别负担的目的在于获得特别的利益(非公众的),因为行政主体的一般活动是为了满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普遍需要,收益主体是公众,所以由公众负担,但特别活动仅针对个别人的需要而进行的,不能由公众负担,对缴费人来说其对收费人来说,其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为缴费人提供特别利益的支出,不象税收那样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再次是财政管理性和相对稳定性,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收费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与其他收入形式一样也是为了政府职能需求的手段,行政部门的经费是完全由财政预算开支的,因此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以行政收费具有国家意志,一经确立,变动比其它收费要小,但同税收相比又因行为和对象的不稳定性,因此这一稳定性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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