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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 ——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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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法理论必须回应社会发展与行政法制实践的现实需要,否则就不足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制现象。传统行政法理论因其日益脱离实际而无法全面解释行政法实践,故而面临着来自实践与理论的严峻挑战。笔者以为,当理论研究陷入困境时,就应尝试着转换视角或方法。只有如此,研究思路才有可能变得开阔,学术视野才有可能因此豁然开朗。本文就是在反思传统行政诉讼理论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当中。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行政法学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就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长篇论文,抨击传统行政法模式,①主张以利益代表的行政法模式取代传统模式:“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②斯图尔特的这种理论主张,引起美国以及其他普通法国家行政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的争议。③但由于中国行政法发展的背景、路径和阶段与美国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美国行政法学界的这场争议对中国行政法学并未产生直接影响。不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包括行政诉讼法在内的行政法的宗旨、功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断断续续地对此进行了很长时间的争论,且至今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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