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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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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在构成要件上,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信赖保护;行政程序立法;公共利益的权衡 行政信赖保护是指在法治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在作出某种行为、承诺等具有一定可预见性的活动之后,不得随意改变,若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状态,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的既得权益和合理预期加以保护,否则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赖保护在行政法上日益受到重视,相关的研究已取得初步的进展,并已进入到立法中来。对信赖保护的理论研究固然十分重要,但在实行成文法渊源的我国,如果信赖保护没有进入到立法中来,则很难在现实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目前,信赖保护的法律化主要体现在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本文试图在梳理一些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立法的基础上,对信赖保护在行政程序法中究竟如何定位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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