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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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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的渊源或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一般定义为:由国家机关制定并有不同(行政法)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极少包括非制定法。但从德、法、英、美等国的情形来看,非制定法也是法律渊源,其主要形式有习惯、判例、法律原则;与制定法相比,它缺乏强制力,是非正式渊源,即在正式渊源阙如时起作用。 【关 键 词】法律/渊源/不成文法/非正式渊源 对于行政法的渊源,过去国内教科书几乎无例外地解释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大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九种形式。异口同声之下,偶然也能听到少许不同的声音,有少数学者已经注意到行政法渊源中的不成文部分,甚至有学者干脆提出:行政法渊源包括习惯法、成文法和法律原则与法律解释三种形式。(注: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面对这些孤掌难鸣的声音,我们有必要反思,究竟什么是法律渊源?在中国,行政法的渊源只限于成文法吗?如果不是,那又应该包含哪些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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