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预防性行政诉讼
| | 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 【内容提要】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关 键 词】行政诉讼;不可弥补;预防性 引 言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以事后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并辅之以执行停止制度,[1]虽然, 这种立法例对控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均不乏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于那些不可恢复的被侵害的权益的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与有效、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之国际标准尚有一段距离,[2]因而,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对履践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一、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与意义 1.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 预防性行政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这种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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