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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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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区分了法源和依据,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从恶性循环的现实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未来。 关键词 行政规范 法源 依据 司法审查 行政规范,即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 是不是法源,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在与周佑勇教授合著的《行政规范研究》一书中曾作过一定研究,但仍然有作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拟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义上就此问题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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