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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方式的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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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决行政案件的活动,(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或者说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活动。(皮纯协、胡建淼主编:《中外行政诉讼词典》,东方出版社,1980年版,第15页。)其实质是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合法 性审查和监督。据此,我们说,行政审判方式应当是指审判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裁 判的具体方式或模式,是为实现行政审判目的而设置的诉、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或制衡的一种动态的职能化的机制。这种机制孕育于一般的诉讼理念和理论之中,却直接脱胎于民事诉讼审判方式。因此,它与其他类型的诉讼方式,特别是其母体有着天然的血肉关联,但又有其特殊性。对此,我国行政诉讼法作了简洁而明朗的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 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辩论等诉讼权利;行政诉讼 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反诉权只能由原 告享有,被告不得享有等等。从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和行政审判的实践中,我们概括出行政审判方式的如下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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