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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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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法上的永恒话题。本文认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正确解读,但是被告证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理由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客观证明责任 分配 规范理论 目录 引言 一、对制定法的解读与分析 二、规范理论的实质性根据及合理性 三、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和人类固有的策略运用能量,每一个案件中都可能发生当事人所争议的关键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辅助的情况。面对既无法证成又无法证伪的案件事实,法官显然无权以拒绝裁判作出应对,[1]当然也不能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这个时刻,本文研究的主题--证明责任[2]的分配规则将给法官作出指引。[3]事实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此种局面已规定了回应的基本规则。问题是,此廖廖数语根本无法提供法官应付所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工具。[4]简单说,如何理解该条文已充满变数,法律规范本身的科学性也值得探讨,条文未涉部分更是一个巨大的想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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