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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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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在对行政公开第一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由于董某查阅的是房地产登记材料,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材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登记材料应该视为个人隐私材料,而不是公众信息,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该登记材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以利用,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只能由个人使用。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 个人资料保护 隐私 【案情】 2004年5月10日,董某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董某称该处房屋由其父于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董某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针对董某的查阅请求,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董某查阅房屋产权登记历史资料的目的在于获取该房屋历史上属于自己的证据,只是由于特殊原因被他人占用,从而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提供充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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