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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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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 实施任何行为都离不开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为的程序。当法律要求某种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时,程序就是对实体活动的约束,程序与实体同等重要,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会导致行为的最终违法。行政行为同其他行为一样,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间的延续性,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主要地表现于它与行政机关的实体行政活动的关系上。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首先是保证实体法的实施,实现实体正义。法律要求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实体职权合法的必要条件,将程序因素纳入实体权力的实现过程。同时,行政程序还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意义,承载着实现个人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在行政活动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甚至参与到整个行政决策中,国家机关有义务去保证这一程序权利的实现。任何违反公正程序的行政活动,都有可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按照杰里·马修的观点,程序理性是公认的按照实质标准作成决定的最可靠方法。因为人性是容易犯错的,可能因为偏见或者特别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响判断,所以,为了追求客观、理性、公正的决定,必须有程序法的规制,用以创造团体意识和尊重人性尊严,使人们能够预见政府行为,减少裁量行为的错误,从而精确地实现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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