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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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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存在原则区别。对两者的关系必要正确认识和摆放。现代行政法须对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双方尽管客观存在经常、永久性的矛盾乃至冲突,但可以控制于合法、合理、节制、适当的范围和限度内,且有望实现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激励促进。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公平合理配置/互相制约与促进 行政权和行政相对方权利,均属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两者各自的性质、特征,尤其是相互关系问题,是深入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切入点。本文试做探析。 一 就产生与发展而言,行政权早于行政相对方权利,这是由其在社会历史舞台上,甚至比行政法捷足先登决定的。在不存在现代意义行政法时代的行政权,曾经是能支配整个社会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其凌驾于社会之上,占绝对统治地位,不受任何约束,对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无限度、无止境干预,且不依程序而无序行使,又与义务、责任全不相及(注:崔卓兰:《行政程序法要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不难得出结论,集合上述特征的行政权,对于其承受对象而言,不啻是驱使、奴役、压迫的同义词。正因如此,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自建国伊始,便对行政权持戒备、防范态度,千方百计地对其加以限制约束。包括仅在其国家中留下“一个甚至连其自身组织也尽可能合理经济”的“最低限度的行政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89页。)。彼时仍被广泛使用的行政权一语,已不再意味着是至高无上的专制统治权,而仅限于“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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