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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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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在经历长达14年的不懈努力之后,中国终于恢复了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成员国地位。2001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Protocol on Accession of China)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Working Party Report on China’s Accession)以及其他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这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同时又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为世界的繁荣、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恢复中国在WTO的成员国地位,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使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的重点主要是从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与WTO有关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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