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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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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文章首先探讨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之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明确提出了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性权利。文章最后从行政程序立法的角度,探讨了程序性权利之保障与救济的法律途径。 关键词 行政程序 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的救济 一、导言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与法律程序的价值密切相关。程序的价值是从静态意义上考察法律程序所应当具有的“品质”(merit);而法律程序的静态价值只有通过程序过程中当事人按照特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才能转化为程序的实际作用。实际上,法律程序可以被理解为在参与某个过程中的复数以上的当事人之间配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因此从动态意义上看,法律程序就是特定程序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这些程序权利义务的设定或配置,应当受法律程序价值要求──包括程序内在价值和结果价值──的制约。因此可以说,法律程序价值为程序当事人究竟应当享有那些权利义务提供了应然性指导;而程序性权利义务规则则是程序价值得以实现的法律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讲,离开了对程序价值的研究,就无法从应然角度探讨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设置;离开了对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探讨,就无法从实然的角度讨论程序价值如何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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