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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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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章通过对正当程序自二十世纪70以来的发展所进行的简要考察,试图解释在不断变动的正当程序实践背后某种不变的价值。以此为思路,文章提出了“最低限度公正”之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公平与效率之争进行另一种角度的思考。 主题词 正当程序 尊严本位 最低限度公正 行政程序法 一、序论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更为准确地说应为“正当法律过程”, 1是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什么是正当法律过程、正当法律过程在制度上应当具备哪些要件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不甚明了。从法院适用正当程序条款的实际情况看,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不论是法院还是学界都认为,这种“弹性”只有在确立了一种稳固的、包含价值导向的基础作为原则性要求时,才能具有合理性,才能限制恣意。缺乏某种原则的“弹性”并不是灵活性,而不过是恣意或反复无常的代名词。 2因此,对正当法律过程的考察,必须将其基本原则与精神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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