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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行政法学研究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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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的肇兴,大约始于本世纪初期清朝覆亡前后。 1自从19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中文版)、开明书局出版丁额著、王纯翻译的《普鲁士行政法典》之后,直至1907年,共出现国外行政法学著作译本10余部,中国行政法学著作4部。进入20、30年代,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学者群体已然具有相当规模,而著书(包括翻译、编译本和中国学者自著本)则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范围涉及行政法总论和分论各个部分。 2 那么,中国行政法学是在怎样的一个历史情境中源起、生长的呢?也许,就此给出粗略的勾勒有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中国行政法学初兴阶段的特征。不过,据我们考察,这个情境中与彼时行政法学休戚相关的主要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1.“变法图强”成为知识界与部分上层官员的共识之后,古老中华法系缺乏可以支撑变法的制度和知识资源。本世纪之交,不能简单地学习“船坚炮利”之法,而应实行“大变”和“真变”,即效仿作为西方富强稳定之根本的组织形式——即政治法律制度,这一认识成为风行的共同观念。其实,此观念早已形成,只是1897年中日甲午海战和1904年日俄战争的结果直接促动其广为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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