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DA案件留下的思考: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与行政程序法典*
| | 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基本案情] 注册商标PDA被撤销一案相关内容简介: PDA是石家庄市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至2007年)。此后,香港权智通集团北京快译中心未经福兰德公司许可在其相关产品、宣传上标注了醒目的法学法律 其他论文PDA标识,福兰德公司将以上事实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局。由此,权智集团的相关产品被工商局作为侵权产品相继查封。权智集团於1999年12月1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撤销“PDA”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但旋即又撤回了上述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意了权智公司的撤案申请。但是,1999年12月30日国家商标局在未事先通知福兰德公司的情况下,突然以PDA是英文“Personal DigitalAssistant”的缩写,即“个人数码助理”,是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为由(并没有更详细的说明),做出了撤销PDA注册商标的决定. 本案的案情是比较简单的,但本案引发了一些有争议的话题: 其一,商品通用名称如何认定.PDA是福兰德公司注册商标“小秘书”对应的英译商标,其全称为“Personal Data Assistant”.但IT业界对PDA也有许多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是“Person Digital Assistant” 的缩称。“PersonDigital Assistant”这一理念是1992年由美国Apple公司执行总裁JohnSculley提出的,Apple公司创造了“Person DigitalAssistant”这一理念,并推出了基于这一理念的产品Newton Message Pad,但是并没有把它注册为商标。当福兰德公司于1995年申请注册PDA商标时,PDA还不属于热门词汇。近些年,PDA 似乎已成为电子记事本的通称.PDA 能否作为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之间如何区分、界定;一旦某一商标事实上成为一种商品的通用的名称,如何平衡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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