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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参与、信赖保护同比例合理——城市规划制度完善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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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代经济发展为社会第一要旨,尽管在理论上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作为事实,其不可争议地存在着。并且,与其他事实因素一道,如社会分工细化、城市就业机会增加、人口流动频繁、乡村日益向城镇靠近等,推动着中国从乡村社会加速度地步入城市化社会。伴随这个进程,政府的城市规划职能,渐渐凸显其重要的地位。虽然从人类的智识有限性角度观察,从事城市规划的政府官员并非全知全能,任何人为的规划难免有漏洞或失误,可是,城市化进程若缺少一定的设计或整饬,可能会在无序之中形成更大的灾难。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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