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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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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贯彻行政裁量不受拘束原则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之间寻求均衡,是现代法治国应有之意,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建立诚信政府的一个重要工作。流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合法预期之保护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路。合法预期的概念具有广、狭之分。本文着重讨论后者。狭义上的合法预期概念保护的既不是权利,也不是可保护利益,而是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产生的对预期的信赖。对合法预期的保护源自现代社会具有“信赖保护”、“法治”、“良好行政”以及“经济效率”等几个基本诉求。通过司法审查确认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受到损害的,国家应当对其提供程序性、实体性或者赔偿性的救济。鉴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滞后,以及解决相关问题的迫切性,引入合法预期这一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合法预期 信赖保护 行政诉讼 救济 一、引言 近年来,在责任制实践、市场经济理念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下,以向社会公开承诺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开[1]。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机关也越来越多地运用像劝导、诱导、咨询、建议这样的更加柔和的行政指导手段,让相对人能够更加自主地、有目的地并更有成效地安排自己未来的经济活动与生活。所有这些革新,对于重塑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推进民主政治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与之相伴随的责任机制问题却又始终困扰着公民、实践者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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