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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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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法国并称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两大脊粱。所谓大陆法系的特色,强调法典编纂的完整与立法过程的严肃在前,法学界的分析讨论以形成法规范完整体系在后,特别是后者往往形成一国法规范的理念维系者与新思潮创新者。法国在大陆法系中固以民法的贡献为大-此必须归因于1804年公布的拿破伦法典,成为欧州各国效尤的对象。但在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后来居上的德国也形成了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其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更大。 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如同德国其它学门的法学一样皆于19世纪中叶奠基,逐渐形成今日规模。对于现代德国行政法的理论,行政法学界的介绍及讨论并不乏见,反而在“草创时期”的19世纪方面,迄今尚未有系统介绍之文献。故为弥补此学术空隙,本文的目的即在浅介德国行政法学在此“奠基期”内发展的轨迹,并介绍其中最重要几位学者们的贡献。基本上,如果以1985年奥托。麦耶(Ktto Mayer)所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一书为界,可以分为奠基期与成熟期两大阶段。 一、德国19世纪的公法思潮 德国在19世纪是一个法学发展极为迅速的时代。一方面,作为中欧兵家力争之地的德国,不仅成为国际战争的中心,列如,拿破仑势力的扩张首受其冲击即为德国;法国大革命所引发的解放农奴、打倒腐败诸候贵族统治皆改变了德国旧有的政治结构;而法国风起云涌产生的新思潮与新的社会政治运动,例如,法国大革命产生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社会主义思想及共和思想等等,无不立刻影响德国,尤以知识分子为然。故德国在19世纪的公法理念基本上和法国所代表的主流思想无太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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