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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学的改革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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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亦系陈朝建老师所发表的「谈台湾新公法学派之建构—以法律政策的宪法论证为例」乙文的重点摘要,惟另经汇整改写重撰而成,又部分原文业已载于「政策研究学报」第四期(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并此说明。建议读者另配合本部落格的「作者专论:台湾法律政策学之初拟」予以参照理解...... 一、美国行政法学的流派 美国行政法的实质或构成内涵是法律条文、行政规则与具体案例的适用,此外行政法还涉及了制度设计与组织设计之问题,总统及行政部门的行政角色、行政裁决、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的问题。然而,由于美国学者对于美国行政法的本质持不同的看法,以及对于行政目的见解的不同,至少有法律之理念学派以及实证学派之别。 (一)法律理念学派的世界 首先,法律理念学派(以下简称:理念学派或法理论学派)对于行政法的理解,不外是对于法律条文、行政规则、司法见解等进行文义解释,如同文学对于文字的解释。但是随着时代的快速演进,文义解释可说是捉襟见肘的,因它无法解决新政以来的复杂事务。 尤其是,法理论学派对于行政国家的理解可谓过于理想。因为他们强调行政法存在的目的(其中,立法控制)就是为了实践自由民主或多元民主体系,停留于权力分立的弹性与制衡观念。在这种情形下,此派行政法所重视的是:决策理性、行政程序、行政效能与公民参与,以及监督制衡。抑且,由于坚持有限政府的观念,且受法治主义的拘束,所以行政机关须受民选议会以及总统本身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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