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的界限——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我国的应用
|
| |
一、引 言 我国目前的经济模式显然属于一般的商品经济体制,还没有进入市场经济阶段。一方面,我国是经济大国,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另一方面,我国的外汇和贸易体制烦琐不便,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都很不健全,政府对主要的经济领域也缺乏控制〔1〕。 为了使我国的经济模式由一般的商品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轨,我国政府正在采取主体多元化、产权明晰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和市场运行法制化等措施〔2〕,从而形成了与俄罗斯模式、 东欧模式相媲美的中国模式〔3〕。由于我国具有亚洲国家的全部的典型的特征, 要顺利地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借鉴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验,即在市场经济形成的初级阶段,为了避免社会资源的无谓的浪费,在发挥各种市场主体能动性的同时,政府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到市场经济发达以后,才能适当地放松管制〔4〕。用新加坡前任总理李光耀的话来说,就是“少一点民主,多一点纪律”〔5〕。这种情况在日本更为突出。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政府实行以大企业为中心的政策,努力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相结合的体制,国家和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相互配合,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实现全面的控制,从而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有效地降低成本,以价格低廉的优质产品进军并迅速占领国际市场。日本政府通过向民营企业下放高级官僚,或者由财界来主导政府的政策审议,建立与民营企业的紧密的关系〔6〕。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