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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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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义亦称“行政合法性原理”或“法治行政原理”,一般而言,法治主义是指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规范原理或制度,它意味着行政权的活动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其目的是“以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担当者)的恣意”,以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行政法得以成立与发展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理,从日本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法的法治主义基本原理主要涉及行政与法的关系、法治主义的模式、法治主义的实证发展以及法治主义的主要内容等问题。 一、行政与法的关系 日本行政法的法治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概念与法本无关系,行政即是政策的实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并不是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行政,实际上,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己的主动权实现其固有的意思”。(注: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行政法(1)》,有斐阁,日文版,第10页。 )近代以前的行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封建领主、专制君主以布告、敕令等法规形式单方地推行行政,这些所谓的“法规”,只约束人民,不拘束领主、君主。法国大革命以后的近代国家,开始以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与专断,抛弃行政中的人治。由此,法治主义开始确立,近代行政法(学)得以产生,与此相适应,也出现了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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