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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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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这两个科目,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国内公法」,是标准的「本国法」。同时又由于公法涉及了国家「主权」,似乎更排斥包括国际法、外国法等「外国势力」的引入。在这个领域谈论「跨国界」、「全球化」,意义何在呢? 壹、拟似国际化,实则欠缺全球眼光的公法学 现实上的外观是:公法学在台湾,其实一向就是很「不本土」的。我们的宪法与行政法原理,建立在欧美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法治国家(Rechtstaat)等原则之上。这些原理都是标准的舶来品,而不是台湾社会自发产出的东西。更由于法律继受因素,学界与实务界,引用德国公法学理—如「比例原则」、「裁量与判断余地」、「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等—如数家珍,鲜少在移植之时有任何「捍卫本土」的排外主义。近年来则渐渐也开始援引美国或日本的各项原理—如美国的「政治问题」(释字第328号解释)、「正当法律程序」(释字第384号解释)、日本的「统治行为」(释字第419号解释)等。 甚至在大法官的多号解释中,也直接援引外文原著或外文文字,毫无犹豫。 这样看来,台湾的公法领域,似乎很有跨国界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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