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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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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目的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权利救济和行政法治维持目的的同等对待,造成制度设计上的偏差,影响了行政诉讼作用的发挥,应予调整。 [关键词J行政诉讼目的;权利救济说;行政法治维持说;刘纷解决说 一、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起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设计和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c” 这一法律规定及由此衍生出的理解,近年来日益遭到学术界的批评。批评之一,就是此一观点混淆了行政诉讼的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虽然要在根本上服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指“行政诉讼法立法者确定的,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实现的任务。”〔’〕保障行政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应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而不是行政诉讼的目的。川另一种更为严厉的批评是,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能令人接受,认为其完全背离了行政诉讼的本质。[3]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亦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实“为他国行政诉讼法所未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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