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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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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控权--平衡论是在批判吸收“管理论”之合理因子与“控权论”之合理内核基础上,对“平衡论”的一种完善,同时亦赋予“平衡论”以新质。控权--平衡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历史使命,并为其实现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论与价值观。其基本涵义是,控权是方法,平衡是目标;控权是平衡指导下的控权,平衡是只有通过控权才能实现的平衡;平衡(Bmax+Imax)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均至最大值时的状态。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尚缺乏统一理论根基。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行政法之存在价值与发展方向,反映行政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解决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行政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它亦是一国行政法学体系之出发点和核心问题。分析比较上前国内各种相关学说[1],平衡论者对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了积极的富有成效的探索,他们称平衡理论揭示了现代行政法之发展规律,可以正确指导实践,解决行政法问题,是现代行政法系统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国内学者对“平衡论见仁见智。[3]。笔者认为,一方面,平衡理论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之重要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平衡理论之诸多疏漏亟待完善又是客观事实。秉承完善理论之初衷,笔者提出控权--平衡理论以力求填补“平衡论”之疏漏,并希冀有助于揭示行政法之精神实质与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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