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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中毒事件的行政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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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汤山 中毒 行政法 农药规制 不作为 信息公开 作为一名关注食品和药品法达七年之久,并且曾在南京生活学习七年之久,对这座古城的一草一木都有着浓郁眷恋之情的学生,当通过网络读到汤山中毒事件的新闻,看到新浪论坛上连篇累牍的评论,在《21世纪环球报道》上看到中毒者家属那绝望的面容和哭泣的脸庞时,我的心在泣血。但在此笔者并不想对汤山中毒事件的政治经济背景作全面的剖析,仅对其中涉及到的部分行政法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之见。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不作为责任 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先后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是于1995年10月颁布的,该法的第1条就指明了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卫生法》第33条也规定了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违反该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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