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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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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管理的非权力行政的活动形态——行政合同在我国社会生活领域大量涌现。对这种新型的合同制度,需要进行规范化研究,尤其是有关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成为新近行政法学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心问题。本文就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行政合同理论的研究,并能对有关合同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行政合同 司法审查 * * * 一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又明确提出“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1988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两个行政法规以规范行政合同〔1〕。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合同的范围和种类亦不断扩展和增加,随之而来的行政合同纠纷亦不断发生。目前解决这些纠纷的办法,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订立合同事先规定的办法协商解决,有的经过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然而法院解决此类案件尚未与一般经济合同案件相区分,仍按民事诉讼程序由经济庭审理。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和经济合同,行政合同纠纷的处理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和程序,在各级人民法院已建立行政审判庭后,如果仍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由经济庭审理,就不会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合同纠纷只能由行政庭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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