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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中的卷宗阅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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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卷宗阅览权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有助于落实行政公开原则,约束行政权力和说服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权力的行使结果。本文从界定卷宗阅览权的概念为切入点,着重讨论了卷宗阅览权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等基本内容,并从宪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的对策。 [关健词] 行政程序;程序权利;卷宗阅览权 一、卷宗阅览权界说 卷宗阅览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程序过程中,查阅行政主体收集、制作的与行政案件有关联的卷宗材料之权利。卷宗阅览权是知情权谱系中的一项子权利。它是“司法程序中‘武器平等’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1]行政相对人通过卷宗阅览,可以知悉行政主体掌握的对自己不利的资讯,可以在行政主体做出最终决定之前为自己申辩,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西方法学理论上,卷宗阅览权可以溯源到英国自然正义理论。自然正义理论所衍生出的规则之一是公民有受公正审讯的权利。为了确保审讯的公正性,受不利指控的一方有了解对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的权利。丹宁勋爵曾说过:“一个真正的审讯往往必须包括‘让争议当事人纠正或驳斥任何有损于他们观点的事情的公平机会,……如果被听取意见的权利要成为有价值的真正的权利,它必须包括让被控诉人了解针对他而提出的案情的权利。他必须知道提出了什么证据,有些什么损害他的说法;然后他必须得到纠正或驳斥这些说法的公平机会。’”[2]因此,行政相对人拥有卷宗阅览权具有法理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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