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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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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行政法亦应关注公民权利这一角度出发,提出行政第三人的概念,并从时代背景、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基础理论、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四个方面入手,论证了我国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具体论述了行政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途径。 【关 键 词】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多边法律关系/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 正 文 】 “平衡论”这一行政法基本观念的提出,从辩证的角度把握住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一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矛盾,使法学界开始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行政第三人)的概念,并探讨对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是否需要保护和怎样保护的问题。 一、行政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一)行政第三人产生的背景。20世纪以后,行政权开始以积极的态度涉足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发挥给付职能,与此相适应,现代行政法认为:1.国家介入私生活领域,就应当以同等的态度对待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使第三人也有权利要求政府尽妥善而周全的保护义务。2.从前被认为是反射利益的事项,现在尽量解释为法律保护的利益。这是现代行政法在反射利益论上的一个重大发展,使行政权深入到公民的个人生活中予以照顾,而不再从公益的反射中体现公民的利益。第三人权利保护开始被重视且逐步扩展,第三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不再被冷落,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活跃于行政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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