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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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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角度审视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设立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的依据和内容,进一步拓展了行政控权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行政优先权 【 正 文 】 传统的行政管理法观念,片面追求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现代行政法将保障人权与追求效率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仍存在着行政权力恣意行使而侵犯相对人权利的现象。因此,设定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对抗权是至关重要的。 一、设立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的法理依据 所谓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是指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行政行为人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程序对抗措施。 (一)行政相对人程序对抗权是行政控权的一种有效形式 现代行政法作为行政控权法,是一种多方位的控权,有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权力对权力的控制、程序对权力的控制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扩张、膨胀,大量的行政规则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近代以来传统的严格规则控权模式应有的控权作用被大大削弱,立法者已不可能完全通过实体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不得不把目光转移到行政行为的过程上,即从行政程序方面来协调行政自由裁量与其法律控制的关系,从注重行政结果的合乎规则性向注重行政行为的合乎程序性转变,主要以制定程序法规定行政主体程序性义务即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方式来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立法机关只能消极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司法权则只能在事后补救公民权利。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行为的参与人与监督者,通过行使程序对抗权,可以有效地制止行政主体的不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自我救济是“生死悠关”的。因此,公民个人的权利及其权利集合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赋予公民足够的权利能够对行政权进行有效地制约从而使其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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