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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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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而听证笔录及其在行政决定中的意义又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得出了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结论,并对我国目前有关听证笔录的规定进行了检讨。我国的听证制度应在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唯一依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完善。 【关 键 词】听证笔录/行政决定/依据 【 正 文 】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为现代各国广泛采用。随着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关于听证在我国是否可行的争论,已划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举行公听会的规定,更是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行政立法组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引进了听证制度。这一切表明,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正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应当承认,听证制度在我国诞生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者功不可没。但无论从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历史,还是从现有的法律性规定,抑或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听证的认知程度看,仍需行政法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这种努力已不能仅停留在听证制度的产生、特征、功能等层面上(当然这些问题仍可继续探讨),而必须研究听证制度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我国的听证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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