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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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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因此有必要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一般说来,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应当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些说,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制定部门规章应当先要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制定地方规章应当先要以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关 键 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根据/次序 【 正 文 】 本文所说的行政立法“根据”,指宪法和组织法(指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所规定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下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简言之,行政立法可以根据宪法、法律或法规。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这就必然发生“根据”的先后次序问题;正确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对行政立法有序进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试就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作些探讨,请同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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