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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行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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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政行为的理念就是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在行政行为上的具体体现。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时代精神。20世纪以来的利益一致、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精神,体现为行政行为的理念就是服务性、过程性、从属法律性和无偿性。依法行政,要求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上以这一理念为指导。 【关 键 词】行政/行为/理念 【 正 文 】 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我国的宪法典。这是世纪之末国家向公众和世人所作的一项郑重承诺,即国家为了发展民主、尊重人权,将严格按法律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为。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承诺的兑现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观念的转变,也需要制度建设的保障,更需要法规范的有效运行。然而,依法行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观念呢?在法治国家里,行政行为合法和正当的理念是什么呢?面向21世纪,行政行为的理念是否还是古典行政法的理念呢?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回答。 一、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一)人文精神的转变与服务观念的确立 19世纪的古典行政法是以“个人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冲突,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不信任和互相猜忌,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竞争或对抗。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大陆法系国家)或命令与控制关系(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作为主权者对公民所作的最终命令。但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行政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上的价值判断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观念上的价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为关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务与合作。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公民的参与下所作的一种服务行为。法国法学家狄骥认为,这种人文精神的转变和新观念的确立,是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代价的。但是,新的精神和观念终于在马恩河畔和凡尔登山峡战胜了旧精神和旧观念。从此,我们不能再把行政权作用称为权力行为了,而应当把它称为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因为它是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组织和促进物质、文化、精神和道德发展的行为(注:参见[法]狄骥:《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版序言”第9、483页。)。 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福斯多夫则指出,行政行为的实质是对个人给予“生存照顾”。另一名德国行政法学家巴杜拉对福斯多夫的理论进行解释、分析和概括后指出,行政行为的唯一内涵就是“服务”。现代“行政法使行政与个人或团体产生了一种‘指导与服务性’的法律关系,来保障个人的福祉。依社会法治国(即社会本位的法治国家——本文作者注)的理念,行政必须提供满足个人生活所需的‘引导’及‘服务’行为”(注:[德]巴杜垃:《在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中的行政法》,陈新民译,载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26、112、113页。)我们认为,如果抛开上述论述的价值性认识不论,而仅仅从科学性认识上看,将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本质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服务主体运用服务权所作的行为,即对公共利益进行集合、维护和分配的行为,就是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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