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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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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但是,《行政诉讼法》在15年的历程中凸显出它规定上的不足。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与“公正与效率”主题已明显发生冲突,《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问题的规定,在实施中遇到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对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 【关键词】 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诉讼调解 协调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简易程序 起诉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法治化的进程,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提高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它无疑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但是,《行政诉讼法》经历了15年积极历程,同时在它的实施中也凸显出它规定上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1年和1999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是延缓了《行政诉讼法》本身的修改而是加速了修改的紧迫性。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与“公正与效率”主题已明显发生冲突,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虽源于《行政诉讼法》固有规定的不完善,然而更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遇到的新矛盾、新情况和新现象,需要创设新的规范或对原有内容加以重新调整。本文拟就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简易程序、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几个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谈点肤浅的看法,恭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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