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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刍论

   论   文   摘   要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不包括对非诉执行案件和行政裁决权利人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它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仅与人民法院自身活动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受案范围也决定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司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影响其诉权受保护的状况。某种程度上,即“行政行为可诉性”或“可诉行政行为范围”。
   任何一个国家在法律制度上,行政行为都不能完全被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来对待,所有的行政争议案件不可能都通过法院来解决。首先,监督是事后的、被动的。没有相对方的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去审查行政活动;其次,法律不可能规范所有行政领域中行政活动的每个细节;再次,监督必须以法律规范为最根本标准。除此之外,只能由行政组织自身或寻求其他途径来把握;第四,由法院的性质任务决定。法院是中立的居间裁决者,其中心任务是解决纠纷,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形式意义上(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可以替代行政组织行使行政权,并作出“行政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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