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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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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全国各地各部门正兴起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的热潮。自去年8月《行政许可法》通过以来,国务院专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乃至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研究班对本法的贯彻实施作出部署;就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的前两天,温家宝总理又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本法的实施提出要求。对一部法律的实施给予如此高度的重视,这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什么原因使得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实施如此看重?思考和认清这个问题,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增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行政许可法》要解决什么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我国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不在少数,广义上的行政许可法[02]早在《行政许可法》制定之前就有了,主要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分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行政许可,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因此,在《行政许可法》颁行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制定《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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