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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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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引言 二 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 (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 (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 (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 三 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 (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 (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 (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 (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 (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 四 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 (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 (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 五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 (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 一 引言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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