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
| |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反倾销问题。根据这个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反倾销专门立法的空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本精神与WTO《反倾销协议》是一致的,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无论是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层次上,还是在实体规范上都明显不足,而且对很多重要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或根本未作规定,如相似产品、地区产业、累计评估等。在程序上,目前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尤其是缺少司法审查条款。司法审查制度是WTO《反倾销协议》的新规定,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换言之,对于反倾销条例规定的行政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这种做法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宗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很容易成为其他国家攻击中国不履行WTO规则义务的借口。为此,本文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提出初步想法,一方面是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探讨,另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我国很快将面临的反倾销诉讼。 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