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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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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 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 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 种: 1、 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 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 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既可以在拘留、罚款、 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 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 关法》第21条第 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 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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