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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诉讼请求、审查范围及判决方式的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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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总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结果适用有关行政法律、 法规,作出相应的判决,即诉讼请求、审查范围和判决方式三者关系 顺畅清晰,但有些情况则不尽然。例如:某乡政府批了一块土地给甲 建房,乙提出异议,认为其中一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乡政府的 批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乡政府的批地行为。经查,乙所谓讼争地的使用权,是乙的事实认 识错误,乡政府的批地行为不存在侵犯乙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而, 人民法院判决……? 从理论上说,人民法院不论诉讼请求是什么,都应当对被诉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以纠正一切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纠正” 与“保障”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但在上述的案例中,就不具有这种一 一对应关系。 理论界关于人民法院是只就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还是超出诉 讼请求范围对全案进行审理,历来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主张不能 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查。理由是:①行政相对方在规定期间 内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即可以推定行政相对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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