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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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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3日,广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案终于有了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作出了认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的最终裁定,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被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自9-78 %不等(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载《国际商报》,1999年6月3日。)。至此,此案似乎已圆满结束了。 但该案真的就此结束了吗?两部委的终裁具有绝对的终局效力吗?假若美、加、韩出口商对终裁不服,其能寻求何种救济?若将这些问题置换于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则未必结束,只要有关利害关系方诉请司法审查就有可能推翻该案的最终裁决。所谓反倾销司法审查,是由一国司法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有关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作决定、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我国的反倾销法——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则告阙如,研究反倾销法的学者们也甚少关注这一问题。笔者就此略陈己见,就教于众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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