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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关于行政执行权力配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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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3月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多次修改,于2002年4月形成了《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该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这一点毋庸置疑。本文作者提出的观点是,为了实现“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目的,不应该局限于“行政强制”,而应该全方位地架构行政执行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在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过程中,关于该法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学术界提出了多种选择方案: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法,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等内容;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及即时强制措施不宜纳入立法范围;还有人主张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以解决目前行政强制措施领域执法混乱的迫切需要;也有人主张制定行政执行法,将所有行政执行的情形网罗其中,为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奠定基础。我认为,应该制定行政执行法,基于全方位的考虑,在充分赋予行政机关以各种执行手段的同时,为其设定较为全面而周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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