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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人到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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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所关注的内容,但焦点往往对自然人方面的研究,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少论及。本文试从法人的定义入手,从社会、法律、心理等层面论证法人人格权的存在,并由此得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际发生,最后对诸如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本质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意见。 关键词:法人 法人人格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前言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如果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法人和法人制度 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发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用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规范法人。 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发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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