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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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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法治国是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它不同于依法而治的法制国,更不同于以个人或少数集团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人治国。现代法治国虽无划一的模式,各国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也存在诸多差别,但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大体一致,主要是法律大于行政权力,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和团体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立法民主,由拥有广泛代表性和定期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制订法律、监督行政;司法独立、拥有崇高地位和权威,并且实行防止随意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政府各权力机构间实行牵制与平衡,以防止单个机构权力过大。 ◎何谓法治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条文的新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比较一下我国长期人治的传统,这一新规定的确是立国思想上的根本性转变。当然,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全国人民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那么,什么是法治国呢?法治国是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的现代国家。法治的全称是“法律的统治”(The Rule of Law),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其最高权威不是某些随心所欲发号施令的个人或集团,而是按照人民的意愿建立起来、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执行、并以权力制约方式维护的整套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建立法治是现代化各国的主要目标之一,可以把法治国看作是按法治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但一些历史沿用的说法也把法治与法治国区别开来,认为法治国是指与人治国不同的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法律国家(德文Rechtsstaat,英文Legal State)。传统德文文献中的“法治国”与现代英语文献中所论述的“法治”有相当的差距,后者更受到当今国际学术界的重视和推崇。因此,有学者认为,从法治国到法治是一种历史的进步。[1]但仔细考察便可发现,德语文献中的法治国的实质含义是“依法而治”或法制国,而不是现代普遍意义上实行法治的国家。它带有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意味,直到二战结束之前,欧洲大陆司法传统一直不承认最高立法者应受更高级法律的约束,因此其本义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法律的限制,却认为立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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