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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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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的问题。虽然多数场合表现为挪用与贪污的区别之上,但是也要注意防止无限扩大与滥用。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的规定总体上讲是十分明确的,足以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科学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含义问题却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如此之大,以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但是即使这一司法解释也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过程中的分歧。在办理挪用公款案的过程中,常常引起激烈冲突,影响刑法执行的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解释”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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