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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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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税收犯罪概念的争议和评析 涉及税收方面的犯罪,作为一个罪群,在法律上和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的称谓。一是税收犯罪,这一称谓比较传统,它来源于传统的偷税罪和抗税罪;二是涉税犯罪,我国的税制改革以后,税收违法行为呈多样化趋势,税收犯罪的立法将更多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二罪,而是发展到十几个罪,因此,在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税收犯罪的称谓显得过于狭隘,称涉税犯罪更为妥当;三是危害税收征管罪,该称谓主要是依据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的节名所确定的。 三个名称中,税收犯罪和涉税犯罪均属于理论上的称呼,而危害税收征管罪则是法定名称,虽然他们都是以现行刑法规定的涉及税收方面的具体犯罪为依据,但不同的称谓所包含的内容和侧重点却各异。对于传统的税收犯罪,有的论者将其概念界定为“直接地妨害国家税收稽征权犯罪行为的统称”,[1]并明确指出,所谓直接地妨害是行为人对国家税收稽征权的直接侵犯与正面对抗。间接侵害行为,如提供伪证帮助他人偷逃税款,伪造变造税票借机营利等行为,是对国家税收稽征权行使设置障碍,不是税收犯罪。至于与税收相关的犯罪行为,如税务工作人员侵吞税收金、收受贿赂等,更不属于税收犯罪。税收犯罪主要是指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四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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